海南省药学会
Hainan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海南省药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海南省药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hainan provincial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缩写HNPA)
第二条  本会是由海南省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学术性和非营利性的法人社团;是党和政府联系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推动药学科学技术和民族医药事业健康发展,为公共健康服务的重要力量,是中国药学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团结和凝聚广大药学工作者,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不断提高党的建设工作质量,引领广大科技工作者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自觉履行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使命担当,认真履行为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药学科学技术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促进药学科技的普及和推广,促进药学人才的成长与提高,反映药学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药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组织建设,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做好党组织建设,发挥党组织领导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确保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海南省科协技术协会和海南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和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指导和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南海大道53号(邮编570216)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㈠开展省内外药学学术交流,编辑出版、发行药学学术期刊、书籍、发展与省内外药学学术或相关团体、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与合作;
   ㈡开展药学科技咨询,评议药学学术成果;
   ㈢接受政府委托任务,承办与药学有关推广科研成果转化等活动的事项;
   ㈣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举荐药学人才。反映药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维护会员和药学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㈤举办为会员服务的事业和活动;
   ㈥依法兴办符合本会业务范围的事业与企业。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㈠拥护本会章程;
   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㈢在药学领域内具有相应知识。
第十条 入会程序
   ㈠个人会员
     个人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会员申请表,由本会依据会员条件审核通过后,颁发本会会员证书;
   ㈡团体会员
     经申请单位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后,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填写团体会员申请表,由本会秘书长或理事长审核,报理事会批准后,颁发单位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㈡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㈢享受本会的各项服务优先权;
   ㈣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㈤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㈠执行本会决议;
   ㈡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㈢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㈣按规则交纳会费;
   ㈤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还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 费或者不参加本会工作与活动,经提示仍未缴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法乱纪、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㈠制定和修改章程;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
   ㈢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㈣决定终止事宜;
   ㈤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超过理事人数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得到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换届后,应及时向省科协、省民政厅、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
         本会设理事和理事单位。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团体会员单位对本会建设与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经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提名,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成为理事单位。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㈠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㈡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副理事长、秘书长;
   ㈢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㈤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㈥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㈦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㈧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㈨审议本会管理工作制度;
   ㈩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㈠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㈡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㈢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㈤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㈥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会为本团法定代表人。如需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可设名誉理事长、顾问或资深委员,指导本会工作。本会卸任的理事长可聘为下届名誉理事长。资深委员由具有高级职称或原副理事长中产生。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集合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㈡监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㈢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㈠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㈡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㈢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㈣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㈤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㈠会费;
   ㈡捐赠;
   ㈢政府资助;
   ㈣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㈤利息;
   ㈥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对重大活动的项目收支实行预算决算,经理事长、秘书长联席会议审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者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现任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会会徽。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需经2021年9月25日海南省药学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届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需经2021年9月25日海南省药学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属本届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